根据《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》及《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》《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》相关规定,医疗器械注册人、备案人、受托生产企业,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、备案人,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自查报告。
本市医疗器械注册人、备案人、受托生产企业(含自行生产、委托生产和受托生产三种情形),进口医疗器械注册人、备案人指定的境内代理人(港澳台参照执行),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根据法规要求,按照信息系统提示,填报本企业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自查情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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